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OO等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就坐落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按應繼承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07年2月7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
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未回覆,是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
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