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二八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法聲請沒入等語,核無不合,爰依法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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