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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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林郁婷
被 告 彭陳有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壹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
捌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