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66號
原告 周敬堯
被告 周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遷出並返還之房屋(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房屋),係自本院民事執行處競標拍賣取得,應較接近市場交易價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718號房屋權利範圍3分之1拍定價格為400,000元,則房屋之全部價格應為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