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5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高華盛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王子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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