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0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硯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0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永祥紡織股份有限公│64年2月26日│64年5月26日│1,000,000元│││司、 榮道海林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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