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 (原為 溫明東 )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 張宸彬
粘為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完足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院28年滬抗字1號判例、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十三人起訴聲明原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約新臺幣(下同)89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頁),並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萬0,00
0元,有本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頁),嗣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上開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訴狀繕本(即原告104年10月28日民事準備程序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6頁、第159頁)。經核前揭原告就聲明本金金額之更正,請求本金總額如附表「總計」欄所示,其求償金額總計為1,232萬3,845元,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前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2萬3,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萬3,81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688元,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文熙附表┌──┬───┬─────┬─────┬─────────┐│編號││土地持分│土地單價│求償金額││││(平方公尺)││(計算式:土地持分││││││土地單價)│├──┼───┼─────┼─────┼─────────┤│1│邱素女│11.89│75,625元│899,181元│├──┼───┼─────┼─────┼─────────┤│2│李金菊│9.91│75,625元│749,443元│├──┼───┼─────┼─────┼─────────┤│3│高嘉宏│11.89│75,625元│899,181元│├──┼───┼─────┼─────┼─────────┤│4│蘇慧芬│11.89│75,625元│899,181元│├──┼───┼─────┼─────┼─────────┤│5│溫冠勳│22.29│75,625元│1,685,681元│├──┼───┼─────┼─────┼─────────┤│6│王俊釗│11.89│75,625元│899,181元│├──┼───┼─────┼─────┼─────────┤│7│許秋香│12.38│75,625元│936,237元│├──┼───┼─────┼─────┼─────────┤│8│許世彬│13.37│75,625元│1,011,106元│├──┼───┼─────┼─────┼─────────┤│9│林美惠│11.89│75,625元│899,181元│├──┼───┼─────┼─────┼─────────┤│10│林美貞│11.39│75,625元│861,368元│├──┼───┼─────┼─────┼─────────┤│11│董良玉│9.41│75,625元│711,631元│├──┼───┼─────┼─────┼─────────┤│12│林采嬑│11.39│75,625元│861,368元│├──┼───┼─────┼─────┼─────────┤│13│張寶珠│13.37│75,625元│1,011,106元│├──┴───┴─────┴─────┼─────────┤│總計│12,323,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