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家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家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資料、查獲公共危險現場圖(見106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卷第23至25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無駕駛執照,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仍於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中肄之教育程度,現無業,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106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卷第12頁);又被告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其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於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旱溪街口時,因停等紅燈時跨越停止線而為警於盤查,發現其身有酒味而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被告游家群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家群於民國106年2月15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之住處,食用摻有米酒之薑母鴨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而於同日20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21時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旱溪街交岔路口前時,因停等紅燈跨越停止線,為警攔檢盤查,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經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67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家群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酒精測試值、警方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游家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檢察官林清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孟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