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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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謝佳玲 即林 小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承志 即 林小華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小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謝承廷 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及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 謝傳福 、林小華(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5,19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林小華(已辭世)已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辭世,債務人謝佳玲、謝承志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林小華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謝承廷自民國109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1,427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謝佳玲、謝承志既為被繼承人林小華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佳玲即林│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百分之○點│││371,427│小華之繼承│8月1日起│11月24日止│九│││元│人、謝承志├──────┼──────┼───────┤│││即林小華之│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繼承人│11月25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佳玲即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1,427│小華之繼承│9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人、謝承志│││百分之十,逾期││││即林小華之│││超過六個月部份││││繼承人│││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