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吳佳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詠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