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凌翊顯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
被   告  龔平順
       龔春明
       龔秀蓮
       龔明元
       林國仁
       林雅芳
       林雅琪
      林 龔秀珍
       陳坤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
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
地之共有人,被告無權占用上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爰請
求被告除去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查上開2
筆土地於民國10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8,0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又經本院會同屏
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結果,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
面積達309平方公尺,此有該事務所105年4月27日屏恆第二字
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依此,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72,000元(計算式:309×8000=000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200元,
尚應補繳22,352元(計算式:00000-0000=22352)。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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