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杰 祐
被 告 馬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
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被告當場對原告主張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
卷第35頁反面),自堪信原告主張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
省略。
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