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983號債權人 黃崇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昌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昌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主張借款新台幣28,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應提出系爭借款已交付並由債務人簽認點收或收訖無誤之證明書面。
三、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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