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龍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龍寶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曾龍寶犯【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附表】所載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附表】記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憑。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①【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②【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6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68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間隔之長短,然因被害人不同,特別是受刑人以外籍移工為犯罪對象,偷取移工辛苦掙得的血汗錢,對於移工之損害各別等刑罰累加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妨害自由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7年6月25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偵缉字第1403號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09號108年4月17日同左108年6月4日①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20號②編號一、二,曾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二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7年6月7日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5號嘉義地院108年度嘉簡字第484號108年4月29日同左108年7月19日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9號三竊盜有期徒刑7月。107年10月14日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9號等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61號109年2月26日同左109年2月26日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2號四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7月13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83號109年3月31日同左109年3月31日①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52號②編號四至七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五竊盜有期徒刑8月。107年7月13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83號109年3月31日同左109年3月31日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52號六竊盜有期徒刑7月。107年7月13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83號109年3月31日同左109年3月31日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52號七竊盜有期徒刑7月。107年7月13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83號109年3月31日同左109年3月31日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52號八竊盜有期徒刑7月。108年3月27日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694號臺南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1號109年5月1日同左109年5月1日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74號九竊盜有期徒刑9月。108年5月14日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713號臺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71號109年5月26日同左109年6月29日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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