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