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