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六八四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安非他命毛重○.三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該扣押物經檢驗確係安非他命,此有高雄醫學院附屬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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