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陳子琳

被告 沈明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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