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

原告 羅村雄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

被告 羅坤池

蕭秀卿

羅燕綉

羅子瓔

楊海雲

楊登福

楊丁吉

楊秀苑

楊秀器

楊秀蘭

葉美紅

葉士誠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葉美齡

被告 葉美惠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葉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3之遺產項目欄位中關於土地地段「雲林縣口湖鄉牛屎港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口湖鄉牛尿港段」。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