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

聲請人甲○○

關係人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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