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
聲請人甲○○
關係人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