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光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