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張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為城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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