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附表即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除編號2、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109年度毒偵字第6467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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