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調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9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羅惠蓮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惠蓮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93,839元,詎其前意圖脫產,將名下門牌花蓮縣○○鄉○○○○街○○○巷○號建物暨基地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余金龍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應撤銷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起訴並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間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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