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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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7號上訴人南港聖母宮兼法定代理人 黃火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頡 律師被上訴人 黃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2,5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元:新臺幣)
305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主張拆除之面積)×4,50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105年公告現值)=1,37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