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