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
陳炳彰吳麗珠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
陳炳彰吳麗珠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