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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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乙○○
甲○○送達代收人 陳豐榮 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判決確定,該事件對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之判決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亦即相對人就該事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揭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零十八元,相對人應負擔三分之一,即為六千三百三十九元(即19018×1/3=6339.33元以下捨去),爰就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銘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F0得抗告(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