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零肆佰陸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八萬零一元,支付命令程序郵資一百五十一元,訴訟程序郵資三百十一元,合計為八萬零四百六十三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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