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丁○○、乙○○○、甲○○等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