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鼎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
8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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