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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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70,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