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9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複代理人戊○○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有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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