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470號原告 高信誠 被告 江杏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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