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耘唐被告簡健峰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林建 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