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讓與之債權)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緣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之所有信用卡應收帳款,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開始更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經債權人表決同意;惟本院審酌債務人服務於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性質工作,自民國98年1月至98年11月平均每月領有新台幣(下同)15,323元而確有薪資收入;另債務人一家三口領有政府補助,平均每月6,000元,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陳報狀、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臺灣人壽98年1月至11月之業務津貼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單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此外,債務人與配偶 黃榮貴 共同扶養一幼子 張銘倫 ;而黃榮貴名下亦無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因學歷不高而謀職不易,自92年10月份起失業迄今,於家中幫忙種植水稻,平均每月收入7,000元,如收成不佳,其收入尚不足己用,而有賴債務人協助,上開事實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開始更生裁定、債務人聲請狀、陳報狀、黃榮貴出具之收入切結書、全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黃榮貴95、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單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職是,依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031312號函所載98年度臺灣省(不含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9,829元為計算債務人個人最低生活支出、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不定時支應配偶必要生活支出,核其總額,顯已逾14,000元;惟債務人為竭力清償債務,仍願意樽節支出,勉力縮減其生活開銷,提出每月還款7,000元、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且總清償金額為672,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比例達無擔保債務總額45.7%,堪認其確有清理債務之誠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其生活程度如附件二所示內容。
五、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1,000元。││2.每3月為一期,每期在18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32期清償。││4.清償比例:45.7%。││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470,47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7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23,957│4,626│├──┼────────────┼─────────┼────────┤│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66,174│2,37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94,272│4,203│├──┼────────────┼─────────┼────────┤│4│荷商荷蘭銀行│227,694│3,252│├──┼────────────┼─────────┼────────┤│5│遠東商業銀行│213,036│3,042│├──┼────────────┼─────────┼────────┤││遠東商業銀行(受讓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之債權)│96,074│2,13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9,270│1,372│├──┼────────────┼─────────┼────────┤││合計│1,470,477│21,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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