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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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緝字第1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緝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945號、第4115號,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
8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復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少連偵字第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35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28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12月27日停止處分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116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2月13日期滿執行完畢,⑴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另於8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復於89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徒刑7年4月,嗣僅就強盜案件部分上訴,⑷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先行確定,⑸強盜案件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54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編號⑶至⑸案件共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聲字第15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與編號⑴、⑵案件各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5年1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年2月又24日,編號⑴至⑷案件共四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41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編號⑶、⑷案件並與編號⑸不得減刑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經減刑後,上開殘刑1年2月又14日更為5月又9日。⑹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判決分別判處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⑺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⑹、⑺案件共三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前揭尚餘殘刑5月又9日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2次,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方式│查獲時間、地點│主文欄││號│││││├─┼───────┼──────────┼────────┼────────────┤│㈠│98年7月18日晚│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嗣於98年7月18日│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間某時,在其桃│海洛因及以玻璃球燒烤│晚間10時15分許,│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園縣楊梅鎮民族│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因另案經警通知到│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路五段551巷65│命各1次。│案說明,並經其同│期徒刑伍月。│││弄109號住處。││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別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㈡│98年7月29日上│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嗣於98年7月29日│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午某時,在其桃│海洛因及以玻璃球燒烤│下午5時,在其桃│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園縣楊梅鎮民族│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園縣○○鎮○○路│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路五段551巷65│命各1次。│五段551巷65弄10│期徒刑伍月。│││弄109號住處。││9號住處,為警另││││││案執行拘提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別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