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抗字第1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4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異議人對於本院98年度花小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後,再提出異議,惟異議人就本院98年9月14日裁定本即不得為再抗告,其提出異議,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是本件異議,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劉柏駿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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