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3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雖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債權人清冊所列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參與該次協商,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
1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與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先行債務協商,爰定期命補正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機制檢附財產及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到院。倘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則請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
⒊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協商還款狀況為繼續繳納或已於何時毀諾。
⒋任職國泰人壽所得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及其他收入)、98年
1月迄今薪資單及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⒌ 李為杰李為煬李卉羚 及配偶 李富森 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陳明負擔家計之金額及方式。
⒍支出扶養費用之數額及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⒒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專用綠色聯單)【請注意:因聲請人原提出聯徵中心文件已過於陳舊,故請重新申請後提出】⒓請提出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⒔請說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投
資」係為何種財產?如為股票,其現值若干?並請提出證券存摺內頁影本到院。
⒕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⒖請說明擔任李為杰、李為煬、 林佳燕 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請
提出該借款及保證契約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如已逾期且經銀行追償,則現積欠本金為若干?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⒗提出台北地院97年執字77319號執行命令影本。
⒘提出次子李為煬之學生證影本,須蓋有98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正本。
⒙於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職務?請提出97年度迄今之薪
資證明及所得收入扣繳憑單,如現仍於該公司任職,請提出98年度迄今之所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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