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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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世挺選任辯護人楊譜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2月17日所為羈押裁定(押票),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製作之一0一年度訴字第六十二號押票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應加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製作之101年度訴字第62號押票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僅註明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惟本院前於當庭諭知應予羈押之處分時,業已明確諭知被告柯世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押票之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顯然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