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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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世挺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世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世挺前經本院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2次延長羈押,其第2次延長羈押之期間至民國102年8月31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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