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士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六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士新汽車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叁仟肆佰伍拾元│PT000二五六││││司 潘方仁 │路分行│││八││├─┼─────────┼─────────┼───────────┼────────┼────────┼──┤│2│士新汽車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貳萬玖仟零壹拾貳│PT000二四七││││司潘方仁│路分行││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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