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五五號
聲請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舶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陸拾壹萬陸仟玖佰│AP○一二八一六││││司 胡勝發 │山分行││伍拾肆元│三││├─┼─────────┼─────────┼───────────┼────────┼────────┼──┤│2│舶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壹拾叁萬貳仟伍佰│AP○一○六五五││││司胡勝發│山分行││肆拾貳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