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
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膠帶、布條綑綁之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偵查中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陳中秋 指訴相符,而陳
中秋受有右揭傷害,亦有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診斷書一紙附卷可稽。被告雖辯
稱:係因陳中秋亂摔東西、情緒亢奮,始將陳中秋綁在床上,然夫妻間爭吵,一
方摔東西宣洩情緒,尚不得以此做為剝奪他方行動自由之正當防衛事由。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二
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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