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林鍾仁 律師
  被   告 嘉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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