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林鍾仁 律師
被 告 嘉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