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
巷○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被告營業所欄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