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三九號
  原   告 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二萬一千九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二百二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一千一百七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