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О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折算銀元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伍佰參拾肆元,折算新台幣壹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