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О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折算銀元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伍佰參拾肆元,折算新台幣壹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