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在本院台中簡易庭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